1、如何对失职造成的危害进行处罚根据相关规定,员工在任职期间因失职行为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只能要求有限赔偿。
故意造成的,全额赔偿;重大过失造成的,部分赔偿,赔偿比例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没有统一标准;一般过失造成的,不予赔偿。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自身原因遭受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二是对党员干部的失职行为,要给予党纪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因贪污贿赂、玩忽职守等犯罪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撤销党职处分,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因此,如果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基本掌握了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直接适用于涉嫌犯罪的党员,给予重罚后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不涉及犯罪的渎职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必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甚至开除党籍,“因此,党员失职不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直接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甚至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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