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企业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关于订立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首先,它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原则。《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修改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期满后,一方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另一方不得强迫其续签劳动合同。在本案中,化工厂与杨先生之间的劳动合同续签两年是在未经杨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签订的。因此,它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此,这对杨先生不起作用。杨先生可以拒绝履行其在劳动合同项下的义务
其次,这违反了有关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或拖延办理,构成对职工权益的侵犯,造成损失的
化工厂与杨先生单方续签的劳动合同无效,必须依法办理原与杨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因此,仲裁委员会请求支持杨先生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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