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典当质权
典当法律关系中的质押担保关系具有特殊性,它不像一般质押担保关系那样,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具有从属性,即质押为主债权而设定,质权从属于债权,随债权的成立、移转和消灭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如在借贷活动中,通常是先有借后有质,债权在质权之前存在,质押担保关系晚于债权债务关系。但对于典当法律关系来说,由于典当过程通常是先有当后有借,即典当行必须首先决定是否收取当户交付的担保标的,然后才能决定是否向当户发放当金,故典当法律关系的成立以质押担保关系为先导,债权债务关系晚于质押担保关系而出现。这表明,典当行为中的质权并不完全从属于债权,先于主债权而设定,但却随债权的移转和消灭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如当户赎当,典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质押担保关系便随其债权债务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典权与抵押权之间有什么区别
典权与抵押权均可以不动产为标的,但是二者也存在重大区别,表现在:首先,二者成立的前提条件不同,典权以转移不动产的占有为前提,而抵押权则不以转移不动产的占有为前提,抵押权的成立无须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其次,二者的性质不同,典权的性质为用益物权,决定了其以取得不动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为主要目的,抵押权的性质为担保物权,决定了其以取得不动产的交换价值为主要目的。再次,是否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不同。典权人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而抵押权人不得对标的物进行使用,也无权对其进行收益。
三、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解除质押合同吗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解除质押合同。除非有以下情形的才能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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