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任务便是建立全面的沟通与协商机制,以促进双方达成共识。倘若已在合同内明确规制相应的付款期限条款,那么双方则有义务通过友好磋商手段促使对方严格履行合同内容,并同步承担合同违约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对于长期性违约问题,我们更应重视对沟通记录、对方违约证据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等环节的证据收集工作,以便在必要时刻可依法律条文追究其合同违约责任。
其次,若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策略,向购房者推销尚未竣工的房屋,我们有权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检举揭发。若经核实确有此事,房地产开发商将面临警告处罚、限期整改等严厉措施,甚至可能遭受高达1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巨额罚款。
然而,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已竣工的房屋并不属于此类违规行为的范畴。
按照相关规定,若我们所接触到的行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房屋销售,亦非以房屋销售为主要业务活动,而是通过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多种手法违法吸纳社会公众资金,此种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立即选择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最后,在经历过多次的协商、调解等各类努力之后,若开发商仍坚决拒绝退还租金,那么投资方便应迅速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在具备诉讼资格的前提下,申请法院实施财产保全程序,查封、冻结其相关资产,从而确保我们能顺利追索赔偿责任,尽最大可能挽回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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