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的唐女士通过中介选定一套二手房,并向房东范先生交了30万定金,即将付首款时却发现房产已被抵押。房东不退定金,在法庭应诉时称是唐女士没有按期交首付款,违约在先;法院判房东退还30万定金,唐女士申请财产保全,房东与妻子账户却无财产可执行,还在房产被拍卖钱款到账当天转走了所有款项。
购房定金范先生需不需要退还呢?
关于定金,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有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于本案来说,范先生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在与唐女士订立合同前没有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如实告知唐女士,直接影响到唐女士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手续,最终导致房屋无法交付,也就是无法履行合同约定,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范先生过错更大,还在房屋被拍卖后将款项进行了转移,因此,范先生应该将定金退还,但因为唐女士也有错,所以法院没有判决范先生双倍返还定金。
房屋买卖合同何时生效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为了明确房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在达成一致的条件后都会选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自订立合同之时成立并生效。
不过,也存在如下例外:
1、若买卖双方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则买卖合同自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基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特殊性,买卖中的商品房所有权,即产权应在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才转移给购房人。过户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而仅是物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它仅影响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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