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缺乏购房资格且已缴纳定金的情况下,定金是无法退还的。若卖方以认购、订购或预定等方式,向买方收取定金以作为设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担保,若由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未能签订该合同,则应依据法律中有关定金的规定进行处置。若因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失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成功缔结,卖方有义务将定金如数退还给买方。
然而,若因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导致买方丧失购房资格或降低其购买力,买方有权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收回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为楼市调控致使购房人失去购房资格或者购买能力的,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拿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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