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的当天,就欺骗劳动者签署了辞职申请。劳动者莫名其妙被辞职后,将单位告到法院。昨天,建邺法院经审理,认定这份辞职申请无效。
去年9月,市民小杨应聘到杭州欧凯南京分公司工作,被派往南京台湾名品城担任营业员,合同期至2010年10月10日。然而,去年10月7日,小杨突然接到公司的通知称,同意他的辞职申请,立即执行。小杨莫名其妙,因为他根本没有递交过辞职报告。思来想去,小杨意识到这个所谓的辞职申请和签合同那天被要求签的那份须知有关。小杨告诉记者,须知是与合同放在一起的,他当时没仔细看,就一起签字了。
随后,小杨把公司告上法庭,以公司无故辞退自己为由,索赔9、10两个月的社会保险和相应的经济赔偿金。庭审中,公司一口咬定,小杨是自愿辞职,并出示了有其签名的辞职报告。小杨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公司这样做完全是为了规避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辞职,公司就不用付这笔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签署劳动合同当天就写辞职申请不符合逻辑。据此,法院认定小杨签署的辞职申请无效,并判决公司赔偿小杨各项损失1600元。
来源:南京日报(南京)作者:朱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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