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2007年9月,赵进入一家机械设备公司担任操作员。2010年3月,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赵某在同一车间工作时与一名员工发生争吵,随后演变成一场争吵。事发后,该单位认为赵某等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打架斗殴,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因此给予记大过处分。赵在接到处罚通知后,立即表示这是对方的挑衅,是对方的第一步,
所以是对方的过错,所以他不同意单位的处罚决定,并口头表示如果单位不撤销处罚决定,他将辞职。第二天,赵没有去公司上班。部队对赵的态度很不满意。该公司认为,由于赵某表示辞职,无意工作,因此结算了赵某当月的工资并将其录入工资卡,并在一周后为赵某办理了离职手续,赵某后悔不已。越想越觉得,单位记大过的处罚就是变相让他走。与单位协商不成的,赵某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理后要求机械设备公司恢复与该单位的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2010年3月,赵某与该单位的一名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斗殴,机械设备公司根据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双方进行了重罚。机械设备公司声称赵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被工人单方面终止,
但在法庭审理期间,公司无法提供赵主动辞职的相关证据。由于调解失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支持了赵的请求,责令机械设备公司恢复与赵的劳动关系
本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一些雇主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员工因各种原因或因工作愤怒而离开或不说再见,或者在没有经过任何辞职程序的情况下不来上班。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主动辞职而单方面办理辞职手续,导致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在劳动争议中,鉴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优势地位,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无法提供证据,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口头辞职是有效的,但需要雇主证明员工已经口头辞职
结合本案,公司败诉的关键原因是赵在因公司记大过处罚而辞职时,没有提供书面辞职信。第二天,当赵将来上班时,公司认为他是主动离开的,单方面办理了离职手续。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方面,工人不承认口头提交了辞呈,说这只是一时的愤怒,并不严重。公司无法提供员工辞职的证据,因此只能承担未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大大强化了用人单位的积极管理责任。对工人的管理,包括惩罚和终止纪律,不仅是雇主的义务,也是雇主的权利和责任。从劳动关系的解除形式来看,可以通过协商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没有规定自动辞职的解散形式。因此,用人单位规范劳动合同解除形式十分重要。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员工因任何原因未办理辞职手续而未上班,用人单位应主动完善相关程序:首先,用人单位应通知员工办理相关休假手续。如果员工提议离职,必须要求其提供书面辞职报告。如果员工无故缺勤,应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处理,如果缺勤天数符合终止合同的条件,则应依法终止,并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企业用工的规范化、书面化管理要求应贯穿于用工的全过程:从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到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入职至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签署规章制度,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规范和确认,相关文本应保存至少两年,以备日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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