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劳动争议中,鉴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所处的优势地位,对于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的,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口头辞职是有效的,但是需要用人单位进行证明,员工已经通过口头方式辞职。
《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大大强化了用人单位的主动管理责任,对劳动者实施包括处分、违纪解除等处罚在内的管理,既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和责任。从劳动关系的解除形式来看,要么协商解除,要么单方解除,劳动法律并没有设定自动离职这种解除形式。因此,对用人单位而言,规范劳动合同的解除形式非常重要。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员工不管因何种原因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就不来上班,用人单位都应当主动完善相关手续:首先应当通知员工办理相关的请假手续,如果员工提出离职的,一定要求其提供书面辞职报告,如果员工系无故旷工的,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处理,旷工天数达到合同解除条件的,则依法予以解除,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当然,对企业用工规范化、书面化的管理要求应当贯穿于整个劳动用工过程:从员工入职时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签订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签收,一直到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都应当以书面的方式予以规范与确认,并对相关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全文58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