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建筑物的实际使用面积和合同中所提到的面积之间的偏差在百分之三范围之内是合理且常见的现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出售方所提供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面积出现差异时,如果合同中有具体的约定,则应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新建商品房对于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往往会在合同中进行详尽的约定。若合同中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约定不够清晰明了,那么当面积误差的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时,购买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若购买者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房屋面积大于合同面积的约定,那么在百分之三范围内的面积误差,购买者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来补充支付房屋价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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