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改制后医疗期的工龄如何计算?
时间:2023-04-06 20:01:15 2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医疗期的定义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医疗期标准都未做具体规定,因此全国各地执行的标准不一,而上海市也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标准。

在上海市,员工医疗期标准与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相挂钩,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工作年限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而非累计工龄,也就是说在其他单位的工龄是不计算在内的。其具体标准为3-24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同时医疗期在使用上是累计计算的,而不是循环使用。

三、医疗期的工龄

企业改制后医疗期的工龄,以及应如何处理该期间的劳动关系:

《关于妥善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2)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改组过程中,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且未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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