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进入争议协调裁决程序。需要指出的是,除“补偿标准”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不得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其他内容提出异议。但即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提出补偿安置纠纷,也不会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同。不同的是,没有“例外”来停止执行。(一)赔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即“协商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协调的具体步骤没有特别规定,具体步骤由负责协调的政府确定。”“协调”程序简单灵活。如果能够解决纠纷,与诉讼相比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二)裁定赔偿标准争议不能协调的,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定。根据《土地管理法》,这里的“批准征地的政府”是指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如何执行裁决程序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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