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宝鸡日报报道,从本月起,宝鸡市对进行调整。新政策保持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不变,而待遇每月增加150元。这是宝鸡市继2007、2008年之后第三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此次调整是根据陕西省上《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意见》实施的,宝鸡市调整的最大亮点在于执行最高调整标
据宝鸡日报报道,从本月起,宝鸡市对进行调整。新政策保持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不变,而待遇每月增加150元。
这是宝鸡市继2007、2008年之后第三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此次调整是根据陕西省上《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意见》实施的,宝鸡市调整的最大亮点在于执行最高调整标准,从而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享受到更多的关爱。
调整标准涉及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三个方面。按省上标准,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0-150元伤残津贴,宝鸡市按150元最高标准执行。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对于生活护理费,以2008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确定。
据了解,这次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09年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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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决定对我省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范围为2006年6月30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以统筹地区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7.89%)12为基数,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调整数额,具体如下:
(一)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基数90%
伤残二级:基数85%
伤残三级:基数80%
伤残四级:基数75%
伤残五级:基数70%
伤残六级:基数60%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基数40%(孤寡老人为50%)
其他亲属:基数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为40%)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数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数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基数30%
三、其他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金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伤残津贴的调整。
(三)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本通知规定,确定本地调整的具体数额,并于2007年1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各统筹地区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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