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公告
时间:2023-07-02 19:35:11 1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据宝鸡日报报道,从本月起,宝鸡市对进行调整。新政策保持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不变,而待遇每月增加150元。这是宝鸡市继2007、2008年之后第三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此次调整是根据陕西省上《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意见》实施的,宝鸡市调整的最大亮点在于执行最高调整标

据宝鸡日报报道,从本月起,宝鸡市对进行调整。新政策保持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不变,而待遇每月增加150元。

这是宝鸡市继2007、2008年之后第三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此次调整是根据陕西省上《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意见》实施的,宝鸡市调整的最大亮点在于执行最高调整标准,从而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享受到更多的关爱。

调整标准涉及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三个方面。按省上标准,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0-150元伤残津贴,宝鸡市按150元最高标准执行。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对于生活护理费,以2008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确定。

据了解,这次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09年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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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决定对我省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范围为2006年6月30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以统筹地区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7.89%)12为基数,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调整数额,具体如下:

(一)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基数90%

伤残二级:基数85%

伤残三级:基数80%

伤残四级:基数75%

伤残五级:基数70%

伤残六级:基数60%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基数40%(孤寡老人为50%)

其他亲属:基数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为40%)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数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数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基数30%

三、其他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金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伤残津贴的调整。

(三)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本通知规定,确定本地调整的具体数额,并于2007年1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各统筹地区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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