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九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
时间:2023-11-14 09:40:12 4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工伤九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9级停工留薪期没有统一的规定,但通常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时,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九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下:

1.在停工留薪期内,其原工资福利待遇不会发生变化;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其他有关待遇。

工伤9级停工留薪几个月

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没有统一的规定,通常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评定工伤等级时判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九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或者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伤残医疗费用,标准为: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六级伤残为25%。

(三)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伤残护理费用,标准为: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六级伤残为25%。

因此,工伤九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工伤九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在停工留薪期内,其原工资福利待遇不会发生变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有关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九级伤残的待遇标准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医疗费用和伤残护理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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