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四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乐山市2011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调整政策已经出台,最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00元,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对象
为2010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乐山期间的,不增加工伤待遇。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工伤待遇。
伤残津贴
1—4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0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050元的,增加到1050元。
5—6伤残级的工伤人员,由抚恤金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160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生活护理费
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待各地2010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临时工的50%、40%、30%。
保险
按照《通知》要求,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缓刑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5元。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工亡人员的配偶月抚恤金不足540元的,增加到54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520元的,增加到520元。
致残补助费
按照四川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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