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离职后支付离职费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省机关各部门人事(政治)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解聘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公务员解聘后支付解聘费事宜通知如下:
I。公务员解聘后,自批准之日起下月起暂停发放工资;辞退费的支付标准为公务员辞退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辞退费缴纳期限按照《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三)项执行。辞退公务员的机关收取辞退费,应当按照规定计算辞退公务员的辞退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一次性收取相关费用,转移至接收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
III。辞退费由接收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支付给被辞退的公务员。未缴纳的辞退费应退还被辞退公务员所在机关,然后移交财政部门
IV.移交被辞退公务员档案时,辞退公务员的机关应当一次性划转人才服务机构2年的档案保管费
(国税函[2010]582号,201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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