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随着我市外商投资环境的日益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迅速增加,劳动争议也相应逐渐增多.为便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开展,及时妥善地解决劳动争议,有效地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将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下放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具体规定如下:一、区、县属外商投资企业,企业行政与中方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的区、县人民法院起诉.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仍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二、区、县属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合同鉴证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仲裁科负责办理.
三、区、县属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下放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否调整,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四、本规定自1990年5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990-04-06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函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1989年12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向哪一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部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是涉外案件.这类案件的管辖仍按我院1988年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执行.即当事人不服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不服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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