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众筹的特点是投资者通过协议而不是股东设立有限合伙人。目前,众筹最具特色的部分是,投资者不直接成为公司股东,而是同意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在内部,许多投资者聚集在一起,在外部,他们作为单一主体加入目标公司。目前,几乎所有的股权众筹平台都采用合伙制模式,合伙制是一种不同于公司法人的组织形式。它建立在伙伴互信的基础上,具有明显的人文合作性。其特点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损益、共同风险。合伙关系强调合伙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也就是说,合作伙伴关系的存在和发展的最大基础在于合作伙伴之间的密切关系和高度信任。没有这个基础,伙伴关系将变得脆弱和充满变数。在股票市场中,当投资者签订合伙协议,形成有限责任合伙公司,成为有限合伙人时,它们不仅相互之间没有信任基础,而且由于有限合伙人的身份,也没有外部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相反,他们必须有一个特定的普通合伙人来执行合伙事务。这是一种内部缺乏信任基础,难以从外部认领权利的合伙关系,难以想象其生命力
P>3。股东维护普通合伙人利益的不完全性。有人认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忠实履行义务,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利益。股东在公司行使权利,是代表合伙人行使权利。这是一个理想的国家,前提是所有的合作伙伴都有高度的一致性。有一点商业经验的人会知道,所有合伙人和所有股东都高度一致的情况几乎是不可能的。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已成为投资者主张股东权利的最大障碍。如果不能主张股东的权利,股权众筹对投资者将毫无意义
<2.主导投资“陷阱”带来的风险
<1.融资中的项目信用提升。发行后的融资需求,融资方往往会寻找有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者,先认购部分股权,然后成为主导投资者。其他投资者认购完毕后,牵头投资者将牵头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人,牵头投资者将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开展业务。增强投资者信心,解决融资方信用度低的问题,促进融资顺利完成。其功能是降低风险,提高偿付能力。另一方面,主导投资者在人群中的地位和作用既不能降低项目风险,也不能提高偿债能力。事实上,它并没有实质性地提高项目的信用度
3.主导投资者的作用也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在融资开始后,融资方与主导投资者实际上已经达成了密切的关系。主导投资者不仅对融资能否如期完成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代表着众多投资者切实履行其在公司的股东权利,他们能否忠实地代表投资者的利益,行使自己的权利,实际上取决于投资者的个人素质。但我们可以发现,在整个过程中,对龙头投资者的行为并没有太多的约束,相反,实际收益是可以量化和看得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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