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众筹的法律风险与规避1.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就形式而言,众筹与非法集资非常相似。很多人甚至将众筹等同于非法集资,从根本上否定了众筹的合法性。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众筹与非法集资的根本区别,即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的差异,因此不恰当
代表股东持股引发的法律风险股权众筹的实际投资者很多,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是有限的。实际投资者只能通过持股方式成为项目公司的(隐名)股东。因此,股权众筹必然面临股权持有中可能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3.项目发起人和融资平台的欺诈风险众筹融资的项目发起人、平台和投资者所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项目发起人和平台对项目和项目发起人的信用状况有充分的了解,而投资者对项目和项目发起人的信用状况了解甚少。众筹的投资者都是小投资,不可能亲自或聘请第三方对项目和项目发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因此,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欺诈风险难以消除
4.众筹融资被认定为“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
我国《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以广告方式进行,公开劝说或变相披露”。众筹平台在募集资金过程中,无需面对特定对象,且数量往往超过200家,容易违反《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
其次,如何避免众筹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罪我国刑法第176条和第192条分别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项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发审[2010]18号)(以下简称“解释18号”)对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适用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92条和第18条被视为悬在众筹项目发起人和平台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如果这两类参与人不慎,可能触犯法律红线,导致被监禁
第18号解释规定了四种情形,可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只要他们同时被附身,犯罪就会发生。有三种众筹融资方式无法完全避免。因此,要避免众筹融资涉嫌违法犯罪,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避免文章提到的第三种情况,即目前在一定时期内不承诺偿还本息或以货币、实物、权益等形式支付回报,国内众筹网络平台均声称众筹并非非法融资,均明确项目发起人不能以股权和资本作为回报,不能承诺任何财务收入,但在司法解释中如何规避实物返还的限制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间。如果按照司法解释的字面理解,只要退货是实物,就可能是违法的。众筹项目的发起人和平台应该明确,他们回馈给投资者的是一种产品或某种服务,这种产品或服务直接来自项目前期或项目前期衍生的内容。此外,应当明确的是,认定非法集资罪的关键在于被害人及其对金融秩序的危害的不确定性,而不是行为的形式特征
与众筹有关的另一种犯罪是“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文章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第18号解释第4条明确了“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因此,众筹项目的发起人应当将募集资金用于项目计划中确定的项目和项目,按照众筹规则公示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失败后按规定退还资金。这样,就不会被视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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