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胎儿预留份制度
所谓的胎儿预留份制度,是指发生继承时,为尚未出生的婴儿保留继承份额,其目的主要是为即将出世的胎儿提供生活保障,维护胎儿出生后的生存权。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二、胎儿预留份按照哪种继承方式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另外,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鉴于胎儿尚在母体腹中的生理特征,保留给胎儿的遗产,依此应由其母亲代为管理。这既符合法律上的规定,也尊崇了胎儿在生理上的特性。如胎儿生下后,其母亲亦死去,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监管其财产。
三、在什么情况下胎儿的代理人可以处置其继承的遗产
在通常情况下,母亲及相关代理人是无权处分这部分遗产的,否则就是侵权,因为在胎儿出生之前,这部分遗产归属尚不确定。但在以下特殊情况下,由于情势所逼,我们认为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可以处置这部分遗产:
1、胎儿尚未出生,其母患重病,而又无力医治的情况下,可以处分,但应以治病为限;
2、胎儿活产后,未成年之前,因治病求学等急需,而其法定代理人又无力负担的情况下可以处分;
3、家庭遇天灾人祸,为了维持起码的生活之急需的情况下,可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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