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地役权的行使指的就是当事人通过利用或者限制的方式来使用他人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此提高自己所住的房屋等不动产的收益。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李四有一栋海景别墅,一共有三层,在张三还没有建房子的时候,他可以每天在阳台看到海边的景色,但张三建成房子后会阻挡李四的视线,李四可以和张三签订地役权的合同约束张三。
地役权的性质是什么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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