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放学后,在校外互殴致伤,学校是否承担一定责任?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并终审判决,学生小利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小全1.3万余元治疗费用,并支付5.6万余元伤残补助费,被告学校对事故不承担责任。
2002年9月23日下午放学后,小利与同学魏某在校门口发生争执,适逢魏某的同学小全路过,见此情况便用自行车撞小利,而小利随即掏出水果刀将小全腹部扎伤,学校将小全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并通知双方家长。小全之伤经鉴定为九级。
2003年3月,小全及其法定代理人起诉到法院称,小利与魏某在校门口附近发生争执,当时在校门口的学校保安和教师没有及时制止,导致过去询问的小全被扎伤。因此要求小利的监护人及学校赔偿各种费用3.7万余元。
一审过程中,小全及其法定代理人又增加了按事故发生当年生活水平,计算赔偿伤残补助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9月判决后,小利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以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为由上诉到北京二中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利与小全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责任,事故发生在放学后,且在校外,故学校对事故不承担责任,小利应承担小全合理损失的一半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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