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近年来,校园内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逐年增多。“学生上学期间受伤害,学校当然有责任,应该赔啊!”包括学生家长在内的很多人都认为:学校应承担未成人监护人的职责,对于学生的伤害,校方无论如何不能免责。
事实果真如此吗?本期法官说法,法官根据不同情况道出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进行赔偿的原则……
越来越多的校园伤害案件,摆在了法官面前。“学校,是在校中小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就得像家长一样,一旦孩子受到伤害,学校就得赔偿啊!”众多学生家长这样认为。难道校园伤害案件,学校难以免责?然而,近日发生的一起小学生校园内下棋引起的伤害事故,对此却给予了反面的答案———并不是只要发生校园伤害案件,学校就该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午休受伤学校被判无责
8岁的刘成怎么也没想到,在学校下了一次棋后,竟落下残疾。
去年6月20日,东陵区东陵街道中心小学学生刘成和王亮在校园里相遇。此时是课后午休时间,两人便用石子下起了棋。可在这过程中,王亮不小心将刘成的食指打伤,导致刘成左手食指近节指骨远端骨折。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刘成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就赔偿问题刘、王两家未达成一致。今年初,刘成将王亮、王亮父亲以及东陵街道中心小学告到了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近2万元。“学校有保护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的义务。学生在午休时间在校园内受到了伤害,学校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有过错,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法庭上提出自己的理由。而被告———东陵区东陵街道中心小学则认为学校无过错,不同意赔偿。(沈阳日报)
全文66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