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刘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公司对员工实行结构性工资分配,即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部分,月工资按具体考核计算。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随着市场形势的不断调整和变化,刘先生每月的工资收入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确定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公司同意刘先生的意见,以基本工资标准为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虽然刘先生不同意公司的说法,但为了在公司长期工作,他同意公司的做法。因此,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金额为刘先生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三年后,公司通知刘先生在劳动合同终止时不续签劳动合同,刘先生对公司不续签感到失望。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刘先生向公司提出社保费缴费基数与自己的工资收入不一致,希望公司解决问题。公司表示,双方已就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达成一致,公司按协议向刘先生缴纳不存在问题,因此拒绝了刘先生的要求。双方发生纠纷
双方原因:
刘先生认为,他在公司工作多年,公司没有按照他的实际收入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足部分的差额,公司已与员工约定按约定的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不符合刘先生的要求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当事人能否约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基数
全文48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