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最低保证期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证期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在设计文件使用年限内合理使用的工程;
(2)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防渗漏、屋面和外墙防水要求,5年;
(3)采暖冷却系统,2。采暖、制冷期;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及装饰工程,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期与质量保修金返还期的关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和保修金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和不同的判断。根据有关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施工项目的低保证期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及外墙防漏,为5年;(3)采暖、制冷系统有2个采暖、制冷期;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及装饰工程有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质保金占工程总价的3%-5%,是一笔巨款。上述行政法规规定了质量保证期,但法律、行政法规甚至部门规章都没有规定质量保证基金的返还期限。因此,有人认为,质保金的返还时间应该是质保期结束。根据上述管理规定,基础设施工程的保修期、房屋建造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如果保修期超过50年,保修金将在50年后退还。”这与用人单位从不变相交纳保修金没什么区别,“这对建设单位不公平。因此,仅在保修期结束后返还保修金是不科学的。质保期和质保金返还期不能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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