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法律援助不收取费用。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免费法律服务。
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进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确保法律援助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由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国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协助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
劳动纠纷救济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国家在立法时充分考虑了劳动者可能遇到的劳动纠纷情形,并针对相应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若违反相应条例,当时可依据相应条例采取救济措施,那么根据相关规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交社保怎么救济这个问题也清晰明了,如果当事人在操作上有困难,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协助救济。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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