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桐庐县民政局代交通事故中身份不明的遇难者索赔获得成功,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赔偿无名死者近34万元。此判决结果一出,立刻引起社会对民政局代死者索赔问题的新一轮关注,因为此前发生的类似案件,各地判决结果并不一致,有的没有受理,有的被驳回,胜诉者寥寥。同样的案情,截然不同的处理,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
面对桐庐县民政局胜诉的消息,曾同样为一名被撞身亡的流浪女索赔,而被法院以原告主体不合格为由驳回的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民政局里,一片无奈的叹息。2月4日,该局局长李坦军无奈地对记者说,同样的案子,却有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叫啥事啊?出了这样多的案例了,有关方面也该有个明确说法啊。
李坦军说:流浪者的权利也应该得到保护,不能因为其亲属暂时没有找到,法律上有空白就放任肇事者,否则就意味着放任这种违法行为。他担心如果几年后死者家属突然出现,来索赔,而保险公司又过了理赔时效不理赔那应该怎么办?
究竟民政局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为已故的流浪人员讨回公道?获得的赔偿到底该作何用途?对于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
民政局应该替死者代为索赔民事诉讼法应该增加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民法专家杨立新教授表示,民政部门作为国家的救济职能部门,对于没有相关权利继承人的流浪汉,应该是有权代为起诉的。
如果流浪汉遭遇车祸身亡,在找不到亲属的情况下而无人站出来为其维护权利,那岂不是造成撞死了活该的尴尬局面。杨立新教授说,这同时也为侵权人逃避责任提供了客观上的方便。
杨立新教授认为,现行的民诉法制定于1991年,其相关规定有些地方难免会与现实生活脱节或者存在着没有规定到的情况。现行的民诉法缺少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是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很大的缺漏。
民政局替身亡的流浪汉争取权利,实际上就是一种公益诉讼。对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该增加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这样就能很好解决目前这种现实中存在的矛盾。杨立新教授说。
对于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杨立新教授认为,检察机关、承担某些职能的行政机关以及一些社会团体如消协、妇联都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
所获赔偿用途很关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要明确赔偿款的具体用途
清华大学行政法学专家余凌云教授认为,民政部门并不仅仅为了个体利益,更多的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站出来,为被撞身亡的流浪汉向肇事者索赔,是比较合适的,也是其救助贫弱群体的职责体现。
余凌云教授指出,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在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后,民政部门获得一笔赔偿款如何使用?
他分析说,如果民政部门将赔偿款作为福利发放给部门的职工,这显然与其初衷相违背,也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的精神。因此,民政部门首先应当履行公告程序,以期能够寻找到死者亲属或者权利的继承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如果无法找到,民政部门应将赔偿款作为专门的救济基金。国务院应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重新修订,要明确赔偿款的具体用途。
法律适用应该统一应由全国人大修改相关法律或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安徽警官学院法律系书记吴田良说,六安法院和桐庐法院相反判决的根源是对法律的理解不同。但后者的做法更能体现立法的精神和本意。
对于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余凌云教授认为,可以考虑由全国人大修改相关法律,或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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