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细释高淳案和桐庐案区别
晨报讯(通讯员中法宣记者束宇)流浪汉被撞身亡,民政局为其维权,相同案由之下,高淳案被驳回、桐庐案被支持,两地的判决为何大相径庭?昨天,南京中院王静法官细释其中原委。
检察院建议为民政局壮胆
2004年12月和2005年4月,高淳县内接连发生两起无名氏男子被撞身亡的事故。事发后,肇事司机因有保险公司赔付,多次催促交警尽快了结事故。然而,赔偿款应该赔给谁?赔多少?如何处置?这些问题都让交管部门不敢轻易结案。这一尴尬境地很快被反映到检察机关。
2006年3月8日,高淳县人民检察院向高淳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民政局提起诉讼,为两名流浪汉索赔,并建议民政局妥善保管无名氏骨灰,适时择地安葬,并立墓碑。同年3月29日,高淳县民政局向高淳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两名流浪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三十多万元,这一事件在全国属于首例。
民政局一审败诉
2006年4月19日,当事双方在高淳县法院第一次激辩。8个月后,高淳县法院对此作出一审裁定,认定高淳县民政局与无名死者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就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民政局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驳回民政局的起诉。
裁定一出,舆论四起,流浪汉死了白死、司机撞了白撞的说法在坊间迅速流传。专家、学者、法官们也分为两派:有人赞同法院的裁定,认为法院应该恪守现行法律,不该造法;有人反对,认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了问题,就应该主动弥补修复法律的漏洞。
后来,民政局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庐案判决结果相反
与此同时,2006年9月,浙江桐庐县法院也受理了类似案件,审理后,一审判决桐庐县民政局获赔33.8万余元。
案由相同,高淳案、桐庐案为何判决截然相反?二审主审法官王静就是在这样的舆论压力下接手此案的。女法官进行了仔细的梳理,她读完了学者们就此案写成的论文集,后又转向法律条文寻找依据。2007年3月27日,本案二审落槌: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日后,这样一份二审裁定书被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对国内其他类似案件裁判起到了示范作用。
王静解释说,桐庐县法院之所以支持民政局,主要原因就在于浙江省的一项地方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追偿,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其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
这些规定很好地解决了高淳案中遇到的一些难题:有了救助基金,侵权方的赔偿款就能得到有效的提存保管,赔偿款以后的监管工作也能落实;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的计算也有了依据。
中院发出立法建议
可是江苏省并没有这样的规定,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设立救助基金的规定,但一直没有启动实施。
在裁定书下达后不久,王静就向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2000多字的立法建议,建议参照浙江、广东等地的已有做法,成立专项救助基金,无名死者的赔偿款由救助基金提存保管,一定年限后如果无权利人出现,就转为专项基金,用于提供救助。
>>>点评
民政部门替因故而亡的无名流浪汉打官司之争,南京中院的判决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认可。
此案体现了法院严格遵守法律,依法裁判的法治精神。该案的意义不仅首次将公众视线吸引到国家权力机关替弱势群体维权的焦点问题上,还引起了立法者的关注,对于推动司法实践,促进立法完善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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