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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远航天津正大承揽合同纠纷管辖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豫法立民字第118号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津高立他字第012号报告均已收悉。关于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权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与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诉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一案,属于因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应当合并审理。
二、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五层瓦楞纸生产线购销合同中,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对预热器、预调器、支架及设备总长提出特殊要求,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赴实地进行测量,绘制了图纸,然后进行加工制作,具备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应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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