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的确定,一般应该是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比如约定安装地,或者合同实际的履行地,比如加工定作所在地的法院。如果签订合同的各方没有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也可以适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比如甲和乙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如果有纠纷,可以在合同实际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一、居间服务合同的管辖地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没有单就居间合同规定特殊的管辖地。所以,居间合同的管辖地问题也适用以上两条规定。即如果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选择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则甲只能在b地起诉乙公司。
但如果能确认a地是合同履行地的话,则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即也可以在a地起诉。
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如下:两者的管辖地法院不同,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为加工行为地,而买卖合同管辖地为交货地;两者的举证责任方式不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证明定作物的特殊性,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证明其已按要求交付了货物。在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也是不同的。
三、技术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一)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承揽合同的履行地,首先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应当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所以呢,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的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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