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合同纠纷一般有协商、仲裁和诉讼。作为合同的具体形式之一,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可能有所不同。承揽合同,是指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另一方,另一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提出工作要求,按照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完成工作成果并按任务约定领取报酬的一方为承包人。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承揽合同纠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案由:一般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8月签订锅炉安装工程合同书,由原告为被告在丰台区XX小区的锅炉进行安装调试,,并取得运营证,合同约定工程款总计4.8万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支付工程款2.8万元,验收合格后支付1.8万元,保修期结束后支付0.2万元。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单位因设计变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被告增加工程材料安装费38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既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及时验收合格交付完毕。现在保修期已过,被告尚有工程款13800元未支付,该款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3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经询,被告愿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北京XX锅炉销售有限公司于二00八年一月十五日前给付原告北京XX锅炉销售有限公司一万二千元。
案件受理费七十二元五角由被告北京XX锅炉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于收到调解书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XX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小X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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