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不一定能主张逾期利息。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可以主张,没有约定,人民法院不会支持支付利息的主张。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定作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寻找司法救助。
承揽合同可以约定管辖吗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同时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依据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比如约定安装地)或实际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法典对承揽合同纠纷可不可以约定管辖没有规定,发生承揽合同纠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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