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加工,裁定山东诸诚河北石家庄承揽合同纠纷管辖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诸诚市飞达实业公司诉河北省石家庄市地毯厂加工承揽挂毯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通知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函(
承揽,合同,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加工,裁定
山东诸诚河北石家庄承揽合同纠纷管辖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诸诚市飞达实业公司诉河北省石家庄市地毯厂加工承揽挂毯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通知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函(1993)96号请示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冀高法(1993)90号请示均收悉。关于山东省诸城市飞达实业公司诉河北省石家庄市地毯厂加工承揽挂毯合同纠纷案的管辖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山东省诸城市飞达实业公司与河北省石家庄市地毯厂签订的地毯加工合同,对买料加工、回收半成品价格、质量标准、验收方法、运输方式、结算方法、经济责任等均作了规定,符合《加工承揽合同条例》中规定的加工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
合同约定的加工承揽地为山东省诸城市,且未对合同履行地作特殊约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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