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居民许强离婚后,因为怕前妻将孩子多多(化名)从学校带走,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不让孩子上学,现在孩子已经16岁了,所受过的教育仅仅是学前班。10年时间里,社区干部和派出所民警一再劝解,但毫无效果。
仅仅因为担心前妻带走孩子,就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禁止孩子上学,这样的举动极端自私且匪夷所思。不但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而且已经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但令人沮丧的是,社区和派出所坚持不懈,做了10年的工作,面对一个执拗的父亲,面对如此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却束手无策。迁延至今,孩子即将成年,后果已经相当严重,并且无法逆转。一起极端的事件,用极端的方式,揭示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软肋。
有识之士早已指出,我国的《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一旦出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不论是相关部门还是司法机构,都很难援引这两部法律采取行动或做出判决,所以不断呼吁重新修订。2006年和2007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分别颁布施行。但是,综观两部新法律,进步和不足都一样明显。
进步之处在于根据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增加了很多新内容;同时,观念上也有明显进步。特别是突出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权和隐私权,不仅在未成年人保护上是一种进步,在整个立法构架内都是走在前面的。
但不足之处在于,可操作性差、保护力度弱——最突出的问题偏偏没有解决。结果就是保护范围扩大了,保护观念进步了,但是保护力度并没有增强;法律修订后,观念引导意义仍旧远远大于司法实践意义。
问题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弱。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许强禁止孩子上学,劝诫没有用,又无关治安,怎么办?《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但是监护人拒绝改正怎么办?《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但是这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是谁呢?这就是问题的第二个方面:缺少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机构。虽然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共青团、妇联、工会、青联、学联、少先队等有关社会团体都有保护责任。但很明显,既然有这么多机构都有保护责任,责任就不是责无旁贷的。但当本来承担监护或保护责任的责任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之时,最需要的就是有一个责无旁贷的团体或机构为未成年人挺身而出,施以援手啊。
多多已经等了10年,最应该接收教育的大好年华已经蹉跎过去。难道我们只能等到多多18岁的时候,自己走上法庭为自己主张权益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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