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上,我们要注重的除了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与司法保护也是不能忽视的。本文就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方面做出阐述。
(一)完善法制体系。
我国虽有大量法律确实涉及到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但真正以未成年人为保护对象的法律只有两部即《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他法律基本上只有个别条款涉及。因此,虽然我国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已经初具体系,但由于法律数量少,规定粗糙,在内容上仍存在不少空白。加强立法,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建立起内容详尽,相互协调的法律体系。同时,加强行政立法,规范政府部门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网吧无照经营和超时营业等加以禁止;但是,还有那么多不适宜未成年人出入的娱乐场所,仍有很多毒害未成年人的书报、音像制品充斥未成年人市场。
现实生活中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很多问题都与政府履行职责相关,政府行使权力不到位是导致社会生活中出现复杂的未成年人法律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行政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主要通过明确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司法、文化、出版、教育等机构各自的法律职责,减少其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填补其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缺失和空白,使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实。
(二)大力实施学校、家庭和社区三位一体的综合治理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出要形成以学校为中心的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的教育,让学校、家庭、社区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三道防线。
1、家庭环境方面。每个家庭都必须以对子女负责、对祖国未来负责的高度,维护家庭和睦,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父母要从自身做起,给子女当好表率。同时,要加强与子女的交流,发扬家庭民主,反对家庭暴力,掌握好子女的思想动态,及时做好疏导工作,筑牢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2、学校教育方面。要适时开设心理教育、法制教育课,要让未成年人学习一些基本法律知识,使他们懂得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能做,促进在校学生的全面成长。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学校对未成年人教育的主阵地作用。
3、建立学校与家庭的衔接渠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0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学校应当将班主任定期家访或开家长会作为考核其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并将关心帮教后进生、双差生或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学生的教师作为先进典型加以表彰,以彻底改变应试教育下只看重教师的教学成绩的不正常现象。
4、建立学校与社区的衔接渠道。学校所处社区的治安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周围的治安不好是导致一部分辨别是非能力差且意志薄弱的中小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直接诱因之一。为此,学校应加强与学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和居委会、村委会的沟通与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让在校青少年有安全感,并防止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三)检察院侦查及审查起诉过程中树立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使其认罪悔罪,重新做人。
1、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从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可能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犯、偶犯或胁从犯、从犯,只要其主观恶性不深,犯罪后能真诚悔过,家庭具有监护能力,有较好社会帮教条件,同时具有一些法定从轻、减轻条件的,如过失犯罪及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和具有自首、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等情形的,经征询被害人同意,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适用不起诉。
2、刑罚适用上适当放宽。对失足未成年人要注重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入手实施司法保护。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专人审查、慎重处理。特别是针对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深、危害不大的在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在不影响诉讼的前提下变更强制措施,先取保候审,既使其不误学业,又防止了在羁押场所交叉感染,尽量避免给一时失足的未成年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也保护了未成年人依法应受教育的权利。
3、大力做好帮教感化工作。在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要在查清犯罪事实、核准证据的基础上,着重实施帮教感化,激发他们的悔罪心理,树立其改过自新的信心。一是查找犯罪原因,选准感化点。二是因人施教,分类帮教感化。针对未成年人形象思维优于抽象思维的特点,采取具体化、形象化的说服方法,引导他们深刻的认识犯罪的危害性,认罪服法。
4、加强法制宣传。要不定期的深入到学校、社区等,对在校学生或有违法犯罪倾向的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同时,要利用电视、报纸、电台等多种媒体,通过以案释法、法制论坛等多种形式,在未成年人中开展法制教育,使有法必依的观念深入人心。
(四)建立少年法院。
出于治理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需要,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在全国率先试点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因为特定的历史背景、法律依据等因素的考虑,当时的少年法庭实质只是附设于刑庭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1988年才开始出现独立建制的少年庭。少年法庭一出现就以其独特的视角、针对性强的做法和良好的实践效果引起司法界的重视、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欢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长宁区少年法庭的成功经验在全国得以推广。
目前我国的少年法庭缺少法律依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先后出台。但是,遗憾的是这两部全国性法律均未对少年法庭有明确的认可,更未对少年司法制度做必要的完备性规定。同时存在受理案件刑事单一化、审判单一化的问题,这些问题将随着少年法院的建立而得到解决。少年法院除了要审理案件外,还应当发挥法制教育、矫正治疗、回访帮教、综合治理等职能作用。受案范围上,不仅要受理涉少刑事案件,还要受理涉少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将来条件成熟后,还可以将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纳入业务范围。此外,少年法院还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五)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实施积极法律援助,让他们再次参与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来,应给失足青少年更多的宽容。
未成年人犯罪后将对其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他可能受到社区的歧视,长此以往,这些曾经触犯过刑法的未成年人就可能认同这种身份,从而可能实施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这就需要对他们实施积极的法律援助,给他们更多改过自新的机会。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阶和权益保护的问题,是一个全社会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齐抓共管、同心协力才能取得成效,但关键还是要有法可依,制度合理,机构健全,统一协调,充分重视,依法治理,才能使各项措施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减少未成年人的犯罪率,给国家的发展,祖国的未来创造一个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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