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证人保护制度,笔者想到一部外国影片《蒸发密令》,剧中的特工为保护证人,可以帮助其更改姓名、更改信用卡号、转移到安全的地方,这从某种角度反映了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就显得单薄和不完善。一些相关的保护性措施散见在刑事诉讼法中,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于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很显然,这样的保护措施是在证人受到打击报复后的措施,不具有前瞻性,证人保护的优越性没有体现,因为即便是普通的公民在受到他人打击报复时,法律同样保护其合法权益。
证人保护制度的不完善,容易导致证人由于害怕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拒绝出庭作证。我国的证人到庭作证比率相当低,虽然与我国公民的一些意识不无关系,但更重要的是缺乏完备的证人保护制度。
要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
首先,我们应当重视证人的事前保护,逐步建立事前保护制度。在诉讼前或者损害发生前,对于申请救助的相关证人采取一些特别保护措施。在西方一些国家,他们甚至有专门的司法整容医院、证人避难所等机构。在我国由于具体的经济情况和国情等其他因素,决定我们不可能做到这一点,所以,这更加要求我们的司法机关探索其他的措施对证人进行事前保护。
其次,要注意对证人财产权利的保障。在我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出庭作证都是一种义务服役,虽然我国的法律规定应当给予证人误工费等补贴,应当看到,这种补贴对于证人的高风险的投入来讲,是不成比例的。
第三,我们还应当特别重视证人和证人亲属的人身和名誉权的保护。我国的法律对于侵害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等权利,在处罚上并没有规定有加重情节,是否可以通过一些司法解释,对于那些打击报复证人的犯罪设定为加重情节,让证人真正享有证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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