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中有关住宅建筑预售的条件和流程。预售需要满足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办理预售登记并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等条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住宅建筑的预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其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第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最后,已办理预售登记,并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房 地 产 开 发 主 管 部 门 如 何 处 理 商 品 房 预 售 申 请 ?
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商品房预售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若商品房预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其补正。若商品房预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向公众进行公告。
另外,《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的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备案系统,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综上所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处理商品房预售申请时,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及时作出处理。同时,应遵守《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备案系统,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本文介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中有关商品房预售的规定。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处理商品房预售申请时需要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及时作出处理。同时,应遵守《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备案系统,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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