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住宅建筑的预售条件如下: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在哪些条件下才能预售商品房
商品房预售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确定;
4、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商品房在什么情况下可预售
商品房预售的情况需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已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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