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用人单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仲裁证据(五)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判的证据;(六)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决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例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因违反劳动争议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因工伤追偿医疗费用,如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伤残就业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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