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数名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对提起诉讼的劳动者不具有法律效力;对部分未提起诉讼的劳动者有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执行申请。
相关知识: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该怎么办
可以通过以下两种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1)复议监督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确有错误的,他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二)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三)另一方当事人(四)仲裁员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认为裁决书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另行组成仲裁庭审理。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2)重新仲裁
(1)重新仲裁的前提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裁决确有错误,是指认定事实的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错误,或者严重违反人事争议仲裁程序的
(2)只有有权监督人事争议仲裁的人员才有权提起新的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违反人事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重新仲裁的,应当提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仲裁。仲裁委员会经讨论认为有必要的,撤销原裁决,由仲裁庭作出新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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