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的责任是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包括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一、被派遣劳动者如何维护权益
(一)依法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资福利待遇
1、《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劳动合同法》第6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三)被派遣劳动者的政治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64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劳务派遣合同种类和期限如何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只能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选择订立什么类型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决定。但考虑到劳务派遣合同的特殊性,为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种类和期限做出了特别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必须在2年以上。
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无任何限制,将会使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短期的劳动合同,从而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必须在2年以上,可以防止劳务派遣单位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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