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权类型
1、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2、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土地使用权相关书籍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
三、关于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规定:
第四十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1、据此,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其地上房屋的全体业主所有。
2、如果以后遭遇征地、拆迁等问题,那么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将与房屋本身一起,按各房屋分摊到的土地面积及剩余使用年限,经评估后一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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