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租赁合同和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但上海国有农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应当向市房产局在农场系统设立的房地产交易登记处办理登记。出租人应提交的材料:
①房地产权属证明或其他所需的权属证明;其中: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还应附公安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公安许可证》。②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证明;其中,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的证明或者委托书;代理出租的,应当提交房屋证明应提供业主代理人。(二)承租人提交的材料:
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证明;
在上述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证明中,居住的中国公民境外人员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护照;对居住在香港、澳门的居民,还应向台湾居民提交香港和澳门居留证件,还应提交内地旅行证;境外企业和其他组织,还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者认证的设立证明。
当事人提交的登记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者农业局验收处出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一方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配合的,需要登记备案的一方可以持租赁合同和一方应当提交的材料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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