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以下三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但是其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一、履行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履行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比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
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哪些权力
履行中的抗辩权的权利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在另一方平等支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2、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相互负债,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当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有权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中止合同履行;
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相互负债,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先履行一方表示履行的,再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再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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