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
时间:2023-03-10 08:01:16 4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一般性原则。一般性原则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开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共同性行为准则。

①审判独立原则;

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③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⑤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⑥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2)特有原则。特有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

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审查权原则(即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③诉讼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

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⑤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一、经济诉讼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经济诉讼费收费标准如下:

1、不超过一万元的,每件交纳五十元;

2、超过一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点五交纳;

3、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交纳;

4、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5、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交纳。

广义的经济诉讼,是指所有产生于经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中的讼争。狭义的经济诉讼仅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权益的讼争。

经济诉讼,也称经济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经济纠纷并做出裁判的诉讼活动。经济诉讼主要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

广义的经济诉讼,是指所有产生于经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中的讼争。狭义的经济诉讼仅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权益的讼争。

经济诉讼,也称经济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经济纠纷并做出裁判的诉讼活动。经济诉讼主要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

共有原则是指经济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法律共同奉行的原则,例如,审判权由法院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原则等。

特有原则是指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门适用于民事诉讼、经济诉讼的原则。经济诉讼的特有原则有五个,即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支持起诉原则。

二、劳动争议仲裁实行裁决原则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裁决原则是调解原则、及时迅速原则以及回避原则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除需遵守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外,还需遵守如下特有原则:

1、调解原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应及时仲裁。之所以规定这一原则,是因为争议的产生往往是双方当事人对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理解不一致,对争议事实存在分歧和误解等,通过宣传法制、说服教育,疏导协商,争议事项大都是可以解决好的。同时,调解还具有简便、灵活、易行、迅速的特点以及缓和、改善双方矛盾的作用。贯彻调解原则,应注意防止强行调解和久调不决的做法。强行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久调不决则违背了及时、迅速的原则。

2、及时、迅速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结案尽快地解决争议。贯彻这一原则,是由劳动争议的特点所决定。劳动争议与企业的生产和职工的生活密切相关,久拖不决势必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因此,劳动法明确了“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的要求。

3、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回避情节的,可能裁决不公,都可以申请更换他人,以保证仲裁公正顺利进行。是否采取回避措施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4、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单数组成,仲裁庭则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均为多数人组成,难免意见有分歧,而仲裁委员会成员、仲裁员均有平等的表决权,为保证裁决不因少数成员意见的不一而难以作出,故以少数服从多数,简单多数即可做出裁决。《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仲裁决定。

5、一次裁决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每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即行终结的法律制度。这是针对过去曾实行两次裁决所存在的弊端而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贯彻这一原则,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得再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第二次仲裁,只能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按仲裁决定履行。贯彻这一原则,有利于及时、迅速解决争议事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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