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受伤(非工伤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员工提出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补发一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因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残疾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按职工工资的70%,六级伤残按职工工资的60%,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伤残津贴的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受伤职工本人的提议补足差额,职工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残疾一次性就业补助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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