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2、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3、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4、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5、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诈骗罪的哪些情况不会追缴诈骗财物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我国目前诈骗罪是认可直接的证据,而不认可间接证据。诈骗作为一种性质非常恶劣的违法犯罪的行为,会对他人的财产安全和人身权益都造成非常负面的影响,因此会依照涉案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涉案金额的大小来决定犯罪嫌疑人会受到哪些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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