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编号:由登记部门填写。由各区县分编。各区县登记部门按收取登记件的顺序分年度编号,顺序号前加X和区县简称;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受理的,单独按收取登记件的顺序分年度编号,顺序号前加X和市。
2、房屋坐落:按公安局编制的地名、门牌或楼号填写。
(1)平房只填到门牌号,一般门牌后不再填部位;
(2)楼房有门牌的填到门牌号、楼号,无门牌的填地名及楼号。不填部位及单元号、房号。
3、图号、地号:按房产平面图或者房屋登记表中的图号、地号填写,如没有的不填写,如有几个图号、地号的应全部填写。
4、原房屋所有权证号:填卖房人(转让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5、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填卖房人(转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
6、房屋状况:填实测的房屋状况。
(1)楼(幢)号:填写按自然院落、房屋结构分别编定的幢号;
(2)部位及房号:填写按自然间分别编定的房号或楼房的单元号、房号;
(3)建筑结构:填钢、钢和钢筋、钢筋、混合、砖木、其他六类结构;
(4)总层数:平房层数填平房;楼房按整幢房屋的地上、地下总层数分别填写,错层的按局部最高层数填写,楼上房不填层数。地下层数用负数表示,填在括号里。如地上6层,地下2层填6(-2);
(5)所在层数:填登记的房屋所在楼房中的层数;
(6)建筑面积:以建筑平方米为单位,填房屋实测面积;
(7)套内建筑面积:填套内建筑平方米数;
(8)平房间数:按自然间填写;
(9)房屋规划用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名称填写,无记载的不填写。房屋所有权证中的设计用途栏,按房屋规划用途填写,房屋规划用途栏空白的,设计用途栏不填写。
(10)房屋使用用途:依据《房产测量规范》中房屋用途分类规定(见附件),按照二级分类28项填写。申请人可按房屋登记表中使用用途填写。
7、成交总价:买卖房屋转移登记的,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总价。其他转移登记不填。
8、单价:买卖房屋转移登记的,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单价。其他转移登记不填。
9、汇率:填写购房合同时的外汇牌价。
10、契税额:填写缴纳契税总额。
11、契税单据号:填写契税凭证的编号。
12、购房时间:填写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
13、申请人情况:
(1)名称或姓名:买房人(受让人)、代理人:填买房人的名称或姓名;代理人:填买房人委托的登记申请受委托人姓名。
卖房人(转让人)、代理人:填卖房人(转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代理人:填卖房人委托的登记申请受委托人姓名。
(2)性质(买房人):填写本市城镇居民、本市非城镇居民、外省市个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军人、外国个人、外国记者、其他个人;北京**事业机构、北京企业、中央**事业机构、中央企业、外地**事业机构、外地企业、港澳机构、台湾机构、外国机构、其他等。
(3)份额:按份共有的,填房屋共有权人所占有房屋的份额;共同共有的,填共同共有。单独所有的,不填写;
(4)证件名称: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法人、其他组织的填执照、证书名称;
(5)证件号码: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件编号;法人、其他组织的填执照、证书编号;
(6)联系电话: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的电话号码;
(7)地址: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的联系地址;
14、买房人(受让人)、卖房人(转让人)盖章或签名:买房人(受让人)加盖与买房人(受让人)的名称相符的图章;卖房人(转让人)加盖与卖房人(转让人)的名称相符的图章,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买房人(受让人)、卖房人(转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买房人(受让人)、卖房人(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字(加盖图章的,也应签字)。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可由代理人签字(加盖图章的,也应签字)。
15、申请日期:由申请人按申请的当天日期填写。
共有房屋转移登记的,共有权人栏由交易权属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未使用管理系统的,可另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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