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七条,以及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能否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解决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17号)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有违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行为且符合《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受理。经调查,用人单位确有违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
但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能直接撤销用人单位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一般应自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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