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乡居民医保住院须知
时间:2023-05-29 15:42:17 30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2014年度)

一、城乡医保待遇标准

1.每年住院累计报销总额。参保人在社保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2.住院报销基金支付有关规定(如下表):

种类

基层

一级

二级

三级

非定点

备注

起付标准(元)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院零起付线,在基层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2.未按规定办理或超时办理报销、申请备案报批手续的,在原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基金支付费用低于500元的,按每人每次500元支付。

基金支付比例

连续缴费不足2年的

连续缴费满2年以上的

说明:1.以上基层、一级、二级、三级是指经江门市人社部门批准确定并公布的本市和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是指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

2.基金支付范围是国家和省规定的“三个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包括属自费药品、超标准床位费等费用。

二、报销办理

1.报销方式。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实时结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凭收费收据和有关证明资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报销。

2.手续办理。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48小时内需向医疗机构提交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未成年人同时要提供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或家属)应在入院2个工作日内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备案,并在出院后2个月内办理报销。

3.非定点住院报销应提交资料:病历或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医技类检查诊断报告、当次收费汇总清单或明细表、法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及其他相关资料。医疗费用报销后转账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还需提供本人银行卡或本人结算户存折。

温馨提示:本宣传资料与新政策有出入的,以新政策为准。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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